为了更好地在工作中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不断提高我校全体教职工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如下规定:
1、教师在我校校园及其它公共场所内要使用普通话。
2、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及其他公务活动中,要使用普通话,特别是教师在上课、辅导、与学生交谈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3、学校的各种论文、工作总结、情况汇报、教案、考试卷等要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字。
4、教师有义务教育学生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5、学校的广播、网络系统中要使用规范文字。
6、全校教师及教务处所辖职员必须达到上级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具体指标是语文教师达到二级甲等水平以上,其他教师达到二级乙等水平以上。
7、教务处对学生反映用语用字不规范现象较多的教师,将提出批评,限期改正。对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将调离工作岗位。
8、对普通话不注意学习、改正的人员,我们将提出批评,在学校晋级、评优等事项中不予考虑。
9、学校鼓励普通话水平未达到二级甲等的非语文学科教师都要不断学习,提高水平。
200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