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通过审议。为了更好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使全体学生养成自觉执行本法的习惯,提高全体学生的素质水平,特制定如下规定:
1、学生在我校校园及其他公共场所要使用普通话。
2、学生在上课回答问题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在与教师、同学交谈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3、学校的各种作业、发言稿、演讲稿、论文、总结、黑板报、考卷等要使用规范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
4、学生有义务宣传、教育其他学生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帮助同学提高普通话水平。
5、学生有义务对教师的普通话情况和规范字情况进行监督。
6、学生要充分利用教室环境及课余时间进行有关的宣传活动。
7、普通话水平不高、使用规范字能力不强的学生应努力学习,尽快提高水平。
8、对普通话水平高,在推普活动中表现良好的学生,学校将在评比阳光儿童等评优活动中优先考虑。
9、对普通话水平一般,又不积极努力改正的学生,学校在评比阳光儿童等活动中将不予考虑,并对其提出批评。
2005年4月